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什么理由
導讀:
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的理由是婚姻關系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便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準備好相關資料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二次起訴離婚開庭后下達判決書的時間一般是三至六個月。
第二次訴訟離婚的條件有: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一審判決3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需要提供相關的證具文件。
第一次起訴之所以沒能判決離婚絕大多數原因還是感情破裂的證據不足,所以在第二次起訴之前應該利用這段時間有爭對性的搜集一些必要的證據,這樣才能對第二次離婚起到有利的作用。法律快車提醒,我國法律對于第二次起訴離婚立案后什么時候開庭并沒有一個具體的規定,實踐中,起訴立案后一周內案件從立案庭轉到審判庭,審判庭分發到具體審判員處需要兩到三天,審判員一般會在一周內通知當事人領傳票,確定開庭時間,開庭時間一般會在雙方都領取傳票之日起,給雙方30日的舉證時間,開庭時間應定在舉證期滿之后不久,半個月或一個月內。
第二次起訴離婚開庭后判決書下達時間是三個月,或者是六個月。第二次起訴離婚多久判決書也是跟一審程序的時間是一致的,一審程序的審限有兩種:第一,簡易程序,簡易程序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審結,普通程序,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離婚二次起訴時間要隔六個月。第二次起訴離婚隔六個月的時間是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生效后次日開始計算。二審的,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引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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