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執行向哪個法院申請
導讀:
勞動仲裁裁決執行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裁決書由法院執行,申請人必須在裁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2年之內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1.申請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2.申請仲裁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3.該勞動爭議屬于該仲裁委員會管轄;
4.申請書及有關材料齊備;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1.勞動仲裁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材料,如勞動合同等;
4.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法律快車提醒您,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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