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起訴股東的情形
導讀:
直接起訴股東的情形如下: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無效的,股東可以請求撤銷;
2.公司拒絕提供會計賬簿的;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損害股東的利益的。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因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損害公司利益等情形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只起訴相應的股東。
法律快車提醒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申請仲裁。
4.訴訟。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支持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調解不成的,依法作出判決。
引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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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在收入證明上蓋章的,勞動者可以搜集其他證據證明收入,比如:1、到地稅局打印的個人完稅證明;2、社保繳納證明;3、到銀行打印的工資發放明細;4、工資條;5、其他收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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