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開除需要交接嗎
導讀:
員工被開除需要交接工作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所以勞動者索要經濟補償時要交接工作。
法律快車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1.行為主體:辭退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主動辭職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程序不同: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主動辭職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三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所以,被單位辭退屬于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只要勞動者其它條件符合規定,就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引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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