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車后留了紙條放車上算逃逸嗎
導讀:
1.如果發生事故后確實因為自己有急事要處理且聯系不上車主,留下紙條說明情況,之后再處理,是不構成肇事逃逸的。但在留下的紙條上,必須要有本人真實有效的基本信息,如聯系方式,以便對方車主能及時聯系做后續處理;
2.雖然留下紙條,但是如果不留下具體的聯系方式也不報警,這樣的行為同樣可能被認定為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肇事者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對肇事者的處理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民事責任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2.行政責任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如其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如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則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方面,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并逃逸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快車提醒您,交通肇事逃逸構成要件如下: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4.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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